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修订)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修订)

为快速、有效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维护黄河水量调度秩序,保证黄河供水安全,防止黄河断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及《黄河流域抗旱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结合黄河水量调度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分类
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黄河水量调度过程中,出现或预测可能出现重要水文控制断面达到、小于预警流量或最小流量指标,甚至有可能造成黄河断流的事件;以及为了保证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紧急调整水库泄流或河道引退水指标,致使水量调度计划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
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将突发事件分为五类。
(一)黄河干流省际或重要水文控制断面流量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为第一类突发事件。黄河干流省际和重要水文控制断面预警流量见附表1。
(二)预测黄河干流省际或重要水文控制断面流量可能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为第二类突发事件。
(三)黄河重要支流省际或入黄水文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最小流量指标,且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该水文控制断面不能满足《细则》规定的最小流量保证率,为第三类突发事件。黄河重要支流及其水文控制断面最小流量指标及保证率见附表2。
(四)黄河重要支流省际或入黄水文控制断面达到、小于最小流量指标或发生断流为第四类突发事件。
(五)因满足防汛、防凌、抢险或电网安全等要求,为保证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需紧急调整水库泄流或河道引退水指标,为第五类突发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预测与报告
(一)第一类突发事件
第一类突发事件的报告,由黄委水文局负责,黄委水文局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局(以下简称黄委水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表3)。当干流一个水文控制断面突然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由黄委水调局负责人在1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当干流多个水文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时,由黄委分管领导在1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
(二)第二类突发事件
第二类突发事件的预测、报告,由黄委水调局、有关省(区)水利厅或黄委所属管理机构负责。黄委水调局、有关省(区)水利厅或黄委所属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表3);黄委水调局负责人在2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
(三)第三类突发事件
第三类突发事件的报告,按照断面水文站的隶属关系,由黄委水文局或省(区)水利厅负责,黄委水文局或省(区)水利厅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表3);黄委水调局负责人在2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
(四)第四类突发事件
第四类突发事件的报告,按照断面水文站的隶属关系,由黄委水文局或省(区)水利厅负责,黄委水文局或省(区)水利厅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表3);黄委水调局负责人在2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
(五)第五类突发事件
第五类突发事件的报告,由有关省(区)水利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有关省(区)水利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业务主管负责人为责任人。
遇此类突发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报告黄委水调局,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格式见附表4);黄委水调局负责人在2小时内组织会商,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报告委业务主管领导及主要领导。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
(一)第一类突发事件
1、下达紧急情况下实时调度指令
黄委制订紧急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实时指令,发有关省(区)水利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必要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黄委对有关省(区)主要取水口实施直接调度。
有关省(区)水利厅、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根据调度权限和黄委下达的实时调令,制定辖区内压减或停止农业引水和增加退水的实时调度指令。
根据预警水文控制断面位置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水库调度权限,黄委和有关省(区)水利厅视情况通知有关水库增加泄流。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黄委或省(区)水利厅下达的实时调令,水库泄流精度执行《细则》、《预案》之规定。
2、强化监督检查
24小时内,黄委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派出水调督查组,根据调度管理权限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地区、用水户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执行水调指令情况,确保水调指令的执行。
3、加强水文测验
对预警水文控制断面及上游相邻水文控制断面按8段制拍报,必要时对下游相邻水文控制断面按8段制拍报。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采取的措施在8小时内书面报黄委水调局。
(二)第二类突发事件
1、下达紧急情况下实时调度指令
黄委制订紧急情况下黄河水量调度实时指令,发有关省(区)水利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
有关省(区)水利厅、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根据调度权限和黄委下达的实时调令,制定辖区内压减引水和增加退水的实时调度指令。
根据可能预警水文控制断面位置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水库调度权限,黄委和有关省(区)水利厅视情况通知有关水库增加泄流。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黄委或省(区)水利厅下达的实时调令,水库泄流精度执行《细则》、《预案》之规定。
2、强化监督检查
24小时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派出水调督查组,根据调度管理权限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地区、用水户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执行水调指令情况,确保水调指令的执行。
3、加强水文测验
对可能预警水文控制断面按8段制拍报。
4、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采取的措施在8小时内书面报黄委水调局。
(三)第三类突发事件
1、下达紧急情况下实时调度指令
根据黄委要求,有关省(区)水利厅应在4小时内下达临时压减或停止农业引水、增加退水和水库泄流的调度指令。
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黄委或省(区)水利厅下达的实时调令,水库泄流精度执行《细则》、《预案》之规定。
2、强化监督检查
24小时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派出水调督查组,根据调度管理权限,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地区、用水户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执行水调指令情况,确保水调指令执行。
黄委视情派出水调督查组。
3、加强水文测验
对达到或小于最小流量指标的支流水文控制断面按2~8段制拍报。
4、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采取的措施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四)第四类突发事件
1、下达紧急情况下实时调度指令
根据黄委要求,有关省(区)水利厅应在4小时内下达临时压减农业引水、增加退水和水库泄水的调度指令。
有关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黄委或省(区)水利厅下达的实时调令,水库泄流精度执行《细则》、《预案》之规定。
2、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逐级派出水调督查组,现场监督检查有关地区、用水户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执行水调指令情况,确保水调指令执行。
黄委视情派出水调督查组。
3、加强水文测验
对达到、小于最小流量指标或发生断流的支流水文控制断面按2~8段制拍报。
4、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将采取的措施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黄委水调局。
(五)第五类突发事件
根据此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河段和调度管理权限,由黄委或有关省(区)水利厅紧急下达调整相关水库泄流或河段引退水流量指标的调度指令。
必要时,有关省(区)水利厅、黄委所属管理机构应立即派出水调督查组,迅速抵达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检查用水户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执行水调指令情况。
视情况,黄委或地方水文部门加强相应河段水文测验工作。
四、奖惩
(一)奖励
在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中,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预测水文控制断面流量可能达到预警流量,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2、黄河省际或重要水文控制断面达到或小于预警流量,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的;
3、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提前或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严重后果的;
4、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处罚
在应对黄河水量调度突发事件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沿黄省(区)水利厅及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新闻媒体曝光;对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指令的;
2、玩忽职守,没有履行预测、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3、故意提供错误、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的;
4、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及时的;
5、督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干扰督查人员正常工作的;
7、其它有关违背突发事件处理规定和调度指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