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封丘非法采砂案
一、案情简介
某年元旦将近,黄河滩区一处不寻常的动静,引起封丘河务局水政监察大队日常巡查队员的注意,经查证,当事人李某在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下,利用机械在黄河河道采砂。
二、调查处理
12月4日,封丘河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人在黄河滩区深处利用机械采砂,上前制止并当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严肃指出其违反《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采砂须依规许可,禁采区、禁采期严禁作业”,并于6日立案。
后续案件调查过程中,封丘县境内突降两场暴雪,深入调查被迫搁置。12月21日达到通行条件后,办案人员立即赶赴采砂现场,却见采砂范围大幅扩张。其后,李某更是经常不接电话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未果。
12月26日,办案人员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拟按非法采矿罪办理案件。但此类案件需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矿产价值鉴定报告。
次年1月4日,封丘河务局向封丘县自然资源局发函,确认采砂地在自然保护区内;8日,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矿产价值鉴定申请。15日,自然资源厅派出机构用无人机勘测李某采砂现场方量并随机采集砂样,并于25日出具河砂检测报告,确定为粉砂。随即,封丘河务局按照报告申请县发展改革委出具每立方米粉砂价格后,反馈至自然资源厅派出机构。4月25日,自然资源厅出具矿产价值鉴定结论书,显示:李某在封丘黄河河道内非法开采河砂破坏价值达到入刑标准。
依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等法律规定,4月30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5月6日,公安机关出具立案告知书,13 日结案,违法采砂者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三、案件启示
一是多部门协同作战。封丘河务局携手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从核查土地、价格认定、鉴定矿产到移交案件,环环相扣,信息共享、优势互补,为攻克复杂案件提供了典范。
二是给非法采砂者敲响了警钟。李某的行为在黄河流域极具典型性,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蛊惑,在禁采区、禁采期肆意采砂,对黄河生态造成了严重破坏,极大威胁了行洪安全。
三是无证言定案。面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持续跟进、跨部门合作取证,巧用行政执法制度保障证据扎实充分,为其他执法部门应对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