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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盗采河砂案

【字体:      】     打印      2024-12-26 16:50      来源: 黄河网  

一、案情简介

某年农历正月初五夜,违法当事人刘某某盯上了黄河砂石资源,他心存侥幸,妄图利用春节假期盗采河砂。

二、调查处理

27日22时,梁山黄河水政监察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调查核实。经勘验,该处采砂点位于某浮桥左岸桥头下游1000米的主河道滩地,距上游某高速跨黄河特大桥约2000米,为黄河河道禁采区域,呈东西走向,长52米、宽8米、深0.8米。

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8日,梁山河务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并向刘某某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当日内将堆砂就地摊平并恢复河道原貌。

29日,梁山河务局确认刘某某已经按照要求恢复了河道原貌,并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认定书》。同时,与梁山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联合召开座谈会,公安机关认为,非法采砂价值不足1万元,刘某某系初次从事非法采砂,且未获得非法所得,不涉及刑事犯罪。

经法制审核后,梁山河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最终作出了对刘某某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某某次月13日主动缴纳了罚款,未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

三、案件启示

一是水行政执法协作平台的良好运用。梁山河务局与梁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信息,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这种跨部门的合作模式,有助于整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明显。正是由于群众的及时举报,才使得执法人员能够迅速介入并查处违法行为。这也提醒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作者: 梁山河务局    责编: 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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