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违法占用黄河河道案
一、案情简介
炎炎夏日,当人们茶余饭后避暑休闲时,陕西省府谷县某局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私自开工,在河滨公园南侧、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道路。
二、调查处理
8月29日17时,陕西黄河北干流管理局河道巡查发现府谷县河滨公园南侧有未经批准擅自建设道路行为,巡查人员当即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勘验,该处路面位于府谷县河滨公园南侧府保黄河大桥上游1.5千米、下游1千米间,全长2500米、宽3米,占地面积7500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8月29日,陕西黄河北干流管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9月6日前拆除已建水泥路基并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
9月6日,陕西黄河北干流管理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认定,确认河道已恢复原貌,同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认定书》。
9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讨论,认定当事人积极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12万元。
9月12日,陕西黄河北干流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11月2日,当事人主动缴纳了罚款,未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3日该案结案。
三、案件启示
一是必须坚定不移地以法律为标尺,强化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执行力,确保各类涉河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开展。
二是不断强化事前监管的“篱笆”,尤其在一些关键区域和水事活动易发频发地区,必须不断加大巡查管控力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扩大。
三是紧扣“四项机制”,健全“联合执法圈”和“司法协作圈”,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依托河长制平台,加大河道保护治理力度,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水问题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