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为各国流域立法提供中国方案
李贵宝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0月30日表决通过的黄河保护法是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它是一部针对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了黄河治理、保护和管理的“四梁八柱”,是水法治建设和黄河管理保护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世界各国流域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
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水安全工作上的决策部署,率先回应了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黄河保护法特点突出、亮点纷呈,这体现在针对黄河流域水安全的保障理念、保障路径和保障举措等多个层面。
统筹水生态、水资源、水灾害、水污染和水文化,黄河保护法分别独立设置章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体系;坚持生态优先,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体系;坚持守护安澜,筑牢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体系;坚持三个治理,推进河湖环境整合整治;坚持统筹协调,推动文化体系建设。
黄河保护法既注重把握流域的特殊性,又注重体现系统性和综合性。围绕黄河流域“水土沙”特殊性和目前存在问题,通过强调保水节水、固土治沙来完善全流域举措和制度,注重整个流域的规划管控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同时,它把原本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的黄河保护、发展相关制度举措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制度合力。它集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和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不同领域法律规则于一体,真正实现综合治理、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助力实现生产发达、生活美好、生态平衡。
黄河保护法充分体现流域的共性和个性。法律内容涉及18个主要行(产)业,扎陵湖、小浪底等25条(个)流域内的具体河湖水库,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等5个重要山体山系,充分尊重本流域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特征,体现了“量身定制”的个性。
同时,黄河保护法强调多部门协同。在明确国家建立黄河流域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及各级河湖长等主体职责予以明确,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多达14个。黄河保护法把黄河流域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其中,使流域治理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形成了“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治理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流域治理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
黄河保护法专设第八章,以法律制度的方式规定了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的具体举措。对比相关涉及资源环境的法律,黄河保护法是首个把文化作为独立的一章,并将文化与资源、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的法律。这有助于增强文化自信,推动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
按照黄河保护法规定,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应由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黄河保护法明确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和治理的行政职责。
黄河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的行为活动20多项,同时,还有例外条款、原则性规定,为地方立法留有空间,方便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例如,黄河保护法规定,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对于岸线管控范围,黄河保护法授权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部委会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种做法更为科学。
黄河保护法是我国推进“江河战略”法治化的最新成果,也为推动世界各国流域立法的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 (作者为中国水利学会正高级工程师)
编辑:关景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