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1.山西省沁源县梁某玉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山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被告人梁某玉指使被告人宋某趁当日暴雨,将公司内部污水处理厂调节池中含有高浓度氨氮的脱硫循环液的污水,偷排到乔龙沟及沁河(系黄河一级支流)河道内。当日15时至次日凌晨4时许,在宋某指挥下,被告人白某鑫、席某荣、王某、张某斌和药某强等人相互配合,共偷排污水260余吨。经鉴定,本次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1738.76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3年9月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沁源县检察院)获悉本案后主动介入侦查,并及时就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同年10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长治市公安局赴沁源县指导该案,推动案件侦查工作取得突破。
2024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请批准逮捕梁某玉等7人。经审查,沁源县检察院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玉、宋某和白某鑫作出批捕决定,对其他四名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沁源县检察院同步建议生态环境部门追究案涉企业赔偿责任。因案件涉及长治、晋城、临汾三个地市,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与案涉企业签订赔偿协议,由案涉企业承担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全部费用。
2024年9月27日,沁源县检察院对梁某玉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3日,沁源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梁某玉等七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2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
为预防和惩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沁源县检察院与沁源县水利局、沁源县公安局联合制定《沁源县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细化“河长+检察长”线索移送协作流程,完善当地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同时,沁源县检察院将办案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典型意义】
沁河是黄河重要的一级支流,是三晋大地母亲河。为推动“一泓清水入黄河”,长治市检察机关一体履职,依法打击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推动行政机关与违法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达到对沁河流域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联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促进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都思兔河是黄河一级支流。2008年乌海市某养殖公司申请建设生态养殖园项目,2010年该公司在其承包土地都思兔河道侧方开挖总面积87520平方米的鱼塘,2011年海南区农牧水务局批准该生态种植养殖项目。2020年乌海市水务部门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该鱼塘占用河道面积64729.8平方米,占用状态持续至2022年,海南区农牧水务局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拆除,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检察院)收到海南区人大代表反映,都思兔河道内存在鱼塘占用河道的情况,影响河道正常行洪。海南区检察院经初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对本辖区的河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遂于2024年1月1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调取书证、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黄河河道被违法占用的事实。
2024年1月26日,海南区检察院向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查处鱼塘侵占河道的行为。该局在整改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亦未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实地复勘发现,都思兔河道内的鱼塘仍未被拆除。
【诉讼过程】
2024年4月17日,海南区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海南区农牧水务局依法全面履行对违建鱼塘的监管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南区农牧水务局积极履职,拆除违法占用河道的鱼塘,共清理堤坝1000米,累计土方3.5万立方米,消除鱼塘占用河道对行洪安全的影响。经海南区检察院实地复勘确认整改成效后,海南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以本案为契机,海南区检察院与海南区农牧水务局联合召开河道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推进会,海南区农牧水务局对辖区河道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健全完善河道维护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乌海是黄河入蒙第一站,肩负着守护黄河水安全的重要使命。针对违法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效维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生态环境。
3.山东省东平县李某虎、李某安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被告人李某虎与李某安商议在山东省东平县与河南省台前县交界处的黄河河道内采砂牟利,由李某安负责租用场地,李某虎出资租用铲车、平整道路,挖掘沉砂池。二人在未取得开采河砂许可证情况下,在东平县银山镇银河浮桥南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黄河西岸租赁的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量为15087.8立方米,评估价值为31.47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24年2月28日,东平黄河河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山东省与河南省交界的黄河主河道内,疑似有人采砂作业。因案发地点处于两省交界处,东平黄河河务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黄河河务局《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并商请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平县检察院)提前介入。
经查,本案采砂地点位于鲁豫两省交叉河段,抽砂管线横跨两省,被告人流动抽砂,抽砂后的沉砂地点虽地属山东省,但因黄河改道、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管理上存在争议。东平县检察院建议东平黄河河务局对接台前黄河河务局共同勘验现场。同时,引导侦查机关向民政部门调取官方区划地图及沉砂地行政归属证明,向沉砂地沿岸居民取证以查清该沉砂地历史沿革。民政部门出具了沉砂地属于东平县行政区划内的证明,台前黄河河务局与东平黄河河务局达成由东平县查处本案的一致意见。东平县检察院认为,“沉砂”作为采砂犯罪必要过程,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在抽砂地变化不固定的情况下,“沉砂地”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地,在确认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东平县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审查逮捕期间,李某虎辩称无合伙人,东平县检察院结合李某安联系租赁沉砂地土地的事实,认为李某安可能系其同伙,在对李某虎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讯力度,调取土地租赁方人员以及现场施工人员证言。后查明李某安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予以追捕。审查起诉期间,李某虎、李某安认罪认罚,配合相关部门将未处理的河砂资源处理完毕,主动完成生态修复。2024年9月18日,东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22日,东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李某虎、李某安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共1.8万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东平县检察院召集东平县公安局、东平黄河河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完善“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推动两地河务部门完善巡查检查和监督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厘清交界地区涉管辖权争议地点的管理归属,定期开展跨区域联合巡查,切实守护好黄河生态环境和河道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黄河流域范围广,跨省市县较多,犯罪分子常将盗采地点选择在行政区划交界处逃避监管打击。对于跨省域的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运用沿黄县级部门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将管辖权争议解决在案件初查阶段,形成打击合力。针对黄河河道内盗采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调取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及时追捕漏犯,做到全链条打击。办理案件同时坚持源头治理,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做到预防与惩治并重。
4.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浮桥承压舟占用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河南省渑池县陈村乡白浪黄河渡口是渑池境内河南和山西两省的第二大联接点。2013年6月,山西省平陆县某浮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浮桥公司)经黄河两岸县级政府和山西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批准,建成山西省平陆县至河南省渑池县的浮桥。2021年7月,受洪水影响,该公司将13组浮桥承压舟拆除后锚定在渑池境内黄河右岸河道,每组浮桥承压舟长15米、宽12米,重量约50吨,占用河道面积约3.5亩。2023年6月,浮桥审批年限期满后续期未获批准,不再具备运营条件。浮桥公司未及时将浮桥离岸清理,巨大的浮桥承压舟长期搁置在黄河主河道,严重影响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8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渑池县检察院)接到县“河长制”成员单位反映的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8日分别对县黄河河务局、陈村乡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立案。经现场勘验、走访调查、评估询价等方式查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县黄河河务局作为黄河事务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浮桥安全管理部门、陈村乡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均负有监管职责。
2024年8月至10月,渑池县检察院与县河务局、交通局及陈村乡政府多次开展磋商,达成优先引导企业自行清运、辅助行政手段强制清理的一致意见。渑池县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发出督促清理通知,因浮桥公司股权纠纷,部分股东存在抵制情绪,且存在跨省级区划执法难题,承压舟清理工作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2024年10月,时值黄河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结束,库区水位逐渐上升,行洪风险进一步加剧。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地查看,现场督办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并提出开展跨省际协作推动浮桥承压舟清运工作的意见。同日,渑池县检察院向县委作专题汇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组建水利、交通、公安、属地乡政府参与配合的清理专班,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指挥,并专门致函平陆县,请求协助处理浮桥承压舟搁置黄河河道问题。渑池县检察院、平陆县检察院开展跨区划协作,推动两地水利、河务、交通等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强制清理、派员监管、资金回收等问题。经多方努力,行政机关在黄河水位上涨淹没前,完成浮桥舟体强制清离河道任务。鉴于该案已全部整改到位,渑池县检察院于2024年11月1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黄河安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上下联动、跨省协同,推进案情调查、沟通协调、跟进监督等工作,同时深化“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强化与河长办及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共同推动妨碍河道行洪问题彻底解决。
5.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地下水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阿坝县是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水源补给区,有多美林卡等三个湿地自然保护区。2021年至2024年期间,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为满足工业用水需求,在多美林卡湿地公园保护区旁未经许可擅自打井18口,违规开采地下水用于商业运营,导致湿地冬季核心区地下水位下降1.8米,湿地萎缩面积达30余亩,黄河支流径流量减少并引发局部草场退化,直接影响部分珍稀高原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1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牧民先后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检察院)举报上述问题。2025年1月8日,阿坝县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该院成立专案组,联合水务、生态环境、林草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通过卫星遥感、地下水动态监测、地质雷达探测等方式,查明阿坝县某工业园区6家企业偷采地下水,威胁多美林卡湿地水源涵养功能。
经调查后,阿坝县检察院向阿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水务局(以下简称县科农畜水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查处违法行为。县科农畜水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封填违规水井,依法向案涉6家企业作出罚款30万元,并会同相关部门核算应补缴的水资源费,责令其制定湿地生态补水与修复专项方案,推动建设雨水收集系统替代地下水开采,并要求种植树苗30亩,4月上旬已开始种植。
在该案基础上,阿坝县检察院与水务部门牵头,与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共同制定《关于阿坝县地下水开采禁令+替代工程+生态补偿的实施方案》,建议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要求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以“每抽取1吨地下水,修复10平方米湿地”为标准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修复义务,并利用雨水收集替代地下水,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平衡。
阿坝县检察院联合水务等相关部门向县委汇报,推动开展黄河上游湿地保护拯救行动,封填全县范围内所有违规水井,回补地下水80万立方米,重建湿地生态缓冲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当地黄河上游水源涵养的重要生态区位特点,在办案中强化与水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通过调查取证协作、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共同制定湿地地下水禁采令方案等方式,推动开采使用地下水的企业通过“替代修复+生态补偿”责任承担方式,保护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