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清某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在黄河河道内违法建设案

-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长清河务局水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济南市长清区某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社在文昌街道孟李村向南河道管理范围内,正进行建筑物建设施工。经初步调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筑物属于妨碍河道行洪的违法建筑,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4月17日,水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认定,该建筑物为农机仓库,底部为砖混结构,上部为钢结构,内部为空旷场地。当日,长清河务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 调查处理
4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企业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现场勘验测量
6月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向当事企业讲解黄河保护法及当前形势政策后,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企业于6月25日前自行拆除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原貌。当事企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其行为的危害性后,开始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确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已经拆除,建筑垃圾也被清理出河道。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当事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鉴于当事企业为初次违法,认错态度端正,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要求对建筑物进行了拆除,恢复了河道原貌,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长清河务局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
6月29日,长清河务局向当事企业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同日,制作结案报告,予以结案。
-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在长清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阻水建筑物的案件。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快速发现、及时破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普及黄河保护法,引导企业让其意识到自身错误,尽快改正其行为,履行相关义务。
黄河保护法的出台,为解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相关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黄河保护治理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依法保护黄河安澜的必然要求。
黄河保护法落地见效,关键在于激发群众对保护母亲河生态环境的观念认同,进而转化为用法治力量守护母亲河的行动自觉。执法人员按照要求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宣讲黄河保护法加力提效,沟通督导精准有力,督促当事企业自行整改,真正让黄河保护法落地生根,也为营造良好的法治生态、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基础。
图片由长清河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