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耗水行业节水有了硬约束
——《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高耗水行业节水有了硬约束——《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本站记者 刘杨闻笛 通讯员 肖昊珠
为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7月14日,黄委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黄委实施办法》)。
《黄委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是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黄河保护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提出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在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2024年8月,水利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明确要求黄委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意见》要求,并结合已出台的6项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黄委节保局组织起草了《黄委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内征求黄委机关有关部门及委属有关单位意见,对外征求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及黄河流域9省(区)水利厅意见,同时通过黄河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过多轮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黄委实施办法》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印发,为黄委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提供了遵循。
《黄委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
《黄委实施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适用原则、审批监管、行政执法等核心内容。
《黄委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对黄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另一种是对黄河流域各省(区)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的实施范围由国家统一规定,包括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等14项高耗水工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等6项高耗水服务业。
《黄委实施办法》指出,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1级指标值,现有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2级指标值。
《黄委实施办法》规定,黄委规划和项目前期审查审核、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审查中,要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约束和引导作用。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同时,要求委属有关单位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黄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加强节水监管,推动用水单位开展水效对标、有序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切实履行节约用水主体责任。
《黄委实施办法》要求,黄委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监督执法,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按照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加强普法宣传,确保制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