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要点解读·法律责任(上)

1.本章明确了哪些违法行为范畴?
答:本章共计13条,其违法行为范畴归纳为12类,分别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工业生产建设、开垦种植与水土流失、生态用水、养殖捕捞、取水用水、用水定额及节水改造、计量设施、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水沙调度、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损害生态环境。
2.对于违法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 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3.违法建设化工项目、尾矿库和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
(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
4.本章规定了哪些水土保持责任?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对违反生态用水调度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6.对违反养殖捕捞等方面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黄河保护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小科普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自治区对黄河岸线实施特殊管控,严格控制黄河岸线开发建设。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工业园区和化工项目。黄河干支流岸线具体管控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
2022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通知》,完善了禁渔期制度:
黄河河源区及上游重点水域实行全年禁渔。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26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黄河宁夏段至入海口延长禁渔时间。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在原禁渔期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即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鼓励实施更严格的禁渔期制度。各省(自治区)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
2020年12月17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进行了安排部署。
解除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经过治理转变为不超载。为此,《通知》规定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水资源超载地区。对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同时,考虑到水资源超载地区可能进一步加快超载治理工作进度,《通知》规定,水资源超载地区经治理、自评估后认为已经不超载的,可以提前向水利部申请解除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水利部组织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解除。(节选自《黄河保护法科普知识读物》)
编辑:关景匀 范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