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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

【字体:      】     打印      2018-03-27 09:19      来源:  

  根据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会议纪要”作为行政公文的15个种类之一,被规定为“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与作为一种客观纪实材料的会议记录不同,会议纪要不仅是法定公文种类之一,而且会议纪要中的内容是根据参会人的主观讨论与决定整理而成。一般来讲,会议纪要属于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1989年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政府机关单位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是,2015年起施行的新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却对此作出了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上的障碍;同时也为今后具体法律法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依据。从司法实践上讲,模糊了原来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全文不再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对其特定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要从以下几点认定。

  第一,要看其是否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986号的裁定,“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比如,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是确定的,不需要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就可以直接执行,在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下级机关也未作出书面的决定,而是告知了会议纪要的内容并直接将会议纪要付诸执行,这种情况下,会议纪要即由内部行为转化为外部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应当以作出会议纪要的政府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应当考察是否存在后续的法律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之前,一般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并非单独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在行政机关的准备程序之后,如果存在后续的法律行为,则后续的法律行为才是真正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比如,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下级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书面决定并送达相对人,当事人对此不服,则应当以作出书面决定的下级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看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达成。参会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明确表示同意达成的会议纪要的决定,则该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不履行约定的行为内容,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总之,政府机关作出的文书,虽然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体现,但该会议纪要产生了一种外化的效果,不仅在政府内部产生法律效力,而且影响(或侵害)到其他人的实体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就该会议纪要提起诉讼。机关单位可以制定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制度,就会议议定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会议程序是否合法、会议议定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有助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单位的应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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