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运管〔2026〕34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6年2月10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渠道、堤防(包括海堤)和引调水工程上依法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闸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提出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要求。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流域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辖区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第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权限对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一)跨省的或水利部直属单位管理的大中型水闸,以及跨省引调水工程的大中型水闸,其安全鉴定报告书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定;
(二)大型水闸,跨市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中型水闸,以及跨市引调水工程的中型水闸,其安全鉴定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但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但前两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小型水闸进行安全鉴定的,其安全鉴定报告书原则上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定。
第六条 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隔10年完成1次全面安全鉴定。水闸运行年限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应每隔5年完成1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进行专门或全面安全鉴定。
第七条 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三类:
(一)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正常运行;
(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或局部安全隐患,经大修后可正常运行;
(三)三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或安全问题,需除险加固、拆除重建或报废。
第二章 安全鉴定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等程序。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对安全鉴定工作开展及安全鉴定结果落实负直接责任,
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委托符合第十条要求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安全评价单位);
(三)会同安全评价单位组织工程现场安全检查;
(四)提供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安全鉴定工作所需经费;
(六)落实安全鉴定报告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或综合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公布的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工作。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安全评价能力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工作。
水闸安全评价中的现场安全检测等工作,由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安全评价成果质量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复核安全评价相关技术资料;
(二)参加工程现场安全检查,编写安全检查分析报告;
(三)开展工程现场安全检测,编写安全检测报告;
(四)开展工程安全复核与评价,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安全评价报告;
(六)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二条 鉴定审定部门组织安全评价成果技术审查,审定安全鉴定报告书,对安全鉴定报告书负审定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安全鉴定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及成员;
(二)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召开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组织专家组开展安全评价成果技术审查;
(四)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鉴定专家组根据需要由水工、水文、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4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及其所辖单位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安全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安全评价成果技术审查工作,对安全鉴定报告书负审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查看工程现场;
(二)查阅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
(三)开展安全评价成果技术审查;
(四)审查通过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三章 安全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水闸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T214)实施,包括现场安全检查、现场安全检测、安全监测资料分析、现状工程质量评价、运行管理评价、安全复核与评价、安全综合评价等。
第十六条 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技术资料、检查工程外观和运行管理情况等,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评价项目。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检测包括混凝土结构、砌石结构、土工结构、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等检测,根据需要开展水下检测、隐患探测、补充地勘和科学试验,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 安全监测资料分析主要包括监测系统完备性及监测资料可靠性评价,监测资料分析及其反映的工程安全性态初步评估。
第十九条 现状工程质量评价主要对水闸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分析工程质量缺陷成因及对水闸安全运行的影响。
第二十条 运行管理评价主要对水闸运行管理能力、控制运用、维修养护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安全复核与评价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水文资料、检查检测成果和监测资料为依据,对防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电气设备安全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安全综合评价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鉴定审定部门印发的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水闸安全管理。
对鉴定为三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四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鉴定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水闸运行管理信息更新填报。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变化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事项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做好水闸安全隐患处置。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水闸安全鉴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按照该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安全鉴定结果应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0m3/s(含)以上的水闸;中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0m3/s以下,100m3/s(含)以上水闸;小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m3/s以下,5m3/s(含)以上水闸。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