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提升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开展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以及指导、监督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下列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一)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烃、煤制甲醇)、建材(水泥)、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二)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第四条 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值分1级指标值和2级指标值,新建、涉及主要生产用水的改(扩)建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1级指标值;现有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应符合2级指标值。
第五条 严格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审批及其监管。黄委应当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严格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黄委应当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对规划编制的导向作用,引导黄河流域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
山东黄河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黄河上中游管理局、黑河流域管理局、山西黄河河务局、陕西黄河河务局等黄委所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黄委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的节水监管,推动用水单位自行开展水效对标、有序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督促用水单位定期将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报送黄委。
第六条 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落实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
(二)监督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审查;
(三)监督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核定、下达、调整用水单位用水计划;
(四)指导、督促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宣传。
第七条 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加大用水单位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
第八条 黄委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