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审稿制度(暂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新闻宣传审稿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黄河的治理开发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稿原则
1、单位领导负责原则。黄委各单位审稿实行领导负责制,拟发布的新闻信息由单位领导审核或领导授权宣传职能部门审定,领导应对本级新闻宣传行为负责。
2、逐级审稿原则。黄委下级单位对本单位新闻稿件审定中把握不准的内容,应及时呈报上级单位,实行逐级审稿。
3、通稿审定原则。黄委各单位、各部门在新闻媒体发布黄河重大水事时,其新闻稿件必须进行审稿。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知情权,并做好与新闻单位的协商沟通。
第三条 审稿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黄河汛情、工情、灾情的报道,必须进行审稿,并由国家防总或黄河防总统一发布,新华社对外播发。
2、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黄河或水利部领导到黄委考查指导工作等活动的稿件,须经黄委领导把关,并根据国家规定送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审定。
3、涉及治黄重大决策、重要数据、重点工作和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送黄委主要领导审定,或由委领导委托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
4、委属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治黄重要信息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把关,如有必要,送上级单位审定。
第四条 严格审稿程序。委级送审稿件须由主管委领导或委领导委托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报委办公室宣传信息处登记存档;委属各单位送审稿须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或领导委托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定,并报本单位宣传部门登记存档。
第五条 委属媒体通稿规范
1、重大活动实行通稿制。通稿材料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一般黄河报负责起草,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委领导或相关部门审定。
2、除“第二条”确定的审稿内容外,黄河年度十大新闻、以委名义刊发的贺词(信)和慰问信(电)、通告、讣告等,须送委办公室核稿登记,由委领导或委托部门审定。
3、委属媒体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制订具体的审稿细则,做好各自的新闻把关。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0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