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黄委党组关于对委属单位党组(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报告和会议旁听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黄委党组关于对委属单位党组(党委)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报告和会议旁听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关于加强水利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水党〔2008〕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属单位按规定向黄委人事劳动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和黄委人事劳动局派人旁听委属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
第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旁听制度,不改变原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职责,由各单位党组(党委)对本级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责。
第二章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和《中共黄委党组关于修订<中共黄委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黄党〔2008〕41号)规定,委属单位党组(党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向黄委人事劳动局书面报告的事项,共分三种类型,分别为: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意见的事项、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宣布任免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属于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属于在作出决定前或宣布任免决定前应当征求意见的事项,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关于干部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鉴定意见(包括廉政测试、廉政审计结果)、参加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情况、职数配备情况,一式3份。其中,属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宣布任免决定的,还须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任前公示、双重管理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等材料。
第六条 黄委人事劳动局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时答复需及时向委属单位党组(党委)进行说明。
第三章 会议旁听制度
第七条 为提高旁听工作的效果,委属单位党组(党委)应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3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函告黄委人事劳动局。函告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干部任免议题及选拔任用程序、职数配备、群众举报问题的调查意见、任职回避情况等,并附有关干部的基本情况表。
报告材料直接报送黄委人事劳动局干部处。
第八条 黄委人事劳动局派人旁听委属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主要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选拔任用干部;
(二)是否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是否有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
(四)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是否完善;
(五)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廉政阀门机制和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
(六)属于从事业、企业单位选调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任职的干部是否符合调任条件;
(七)讨论干部任免会议是否充分发扬民主,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选拔任用干部讨论及投票表决暂行规定》;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旁听委属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同志,不参与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 旁听的同志在旁听中如发现委属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有明显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一条 对于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会后及时向黄委党组报告,经黄委党组研究后,责令该单位党组(党委)进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委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会议旁听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委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