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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36      来源: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国家赋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水行政管理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1992年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设项目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应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依据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二、受理

  1. 由黄委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以下单位受理:

  (1) 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和渭河咸阳铁桥以上(含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受理。

  (2) 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陕西河务局受理。

  (3) 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山西、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河南省三门峡市黄河河务移民管理局受理。

  (4)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以下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黄委黄河小北干流山西河务局受理。

  (5)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含金堤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受理。

  (6)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受理。

  (7)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齐河北展宽滞洪区、垦利南展宽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黄河河口三角洲(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之间的扇形地域以及划定的容沙区范围)地区规划流路和现行流路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受理。

  (8)三门峡大坝保护区、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黄委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受理。

  (9)在黄河流域其它支流兴建的大型水工程项目,由当地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其下一级黄河河道管理机关受理;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直接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受理。

  3.建设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受理单位的,由其共同上级单位受理。

  4. 受理单位在接到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后,对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不需办理许可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单位按要求补正后再行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时限

  1. 受理单位应于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意见、受理通知单和申报材料等直接送达有审查权的单位。

  2. 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应于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有审查权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有审查权的单位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4.建设项目审查后,同意建设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不同意建设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理由和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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