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委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管理,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成果质量,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精神,结合我委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及深化治黄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有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委属水利前期工作回收经费及其他经费。按照经费的来源,黄委会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分为部属项目和委属项目,并划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其他等五类。本办法适用于由水利部、黄委会安排,由委负责计划管理,使用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工作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根据治黄需要,委规划计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份以前提出下年度委水利前期工作安排计划,经委审定后,作为下年度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四条 根据委审定的水利前期工作安排计划,综合考虑项目的大小、难易程度及委属有关单位的资质,选择项目的承担单位。当两个以上的单位均有资质和能力承担同一个前期工作项目时,应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当若干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时,由委明确项目总负责单位,各参与单位应与总负责单位密切配合,并将工作成果交总负责单位。成果质量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所承担项目的任务书和工作大纲。
第七条 规划项目的申报一般应有查勘报告,其中河段或区域规划项目,应以国家审查通过的《黄河治理开发规划纲要》为依据,明确工作内容、范围;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应有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流域规划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项目的申报应有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的立项应有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第八条 对于开发目标单一、涉及矛盾较少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若要简化前期工作程序,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编制项目任务书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实事求是地估算工作量,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估算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报委后,需要申请部属水利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其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由委组织审查后上报水利部,并抄送水利水电规划总院;由委安排经费的项目,其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由委规划计划局组织审查,提出立项意见,报委审定。
第十一条 申报的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经批准并落实经费计划后,委规划计划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人员、成果质量、完成时间、进度及经费安排等。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经费计划的10%上交履约保证金。上交的履约保证金由委机关财务负责保管,单独设账,不得挪作他用。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拟在下一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其项目任务书和工作大纲一般应在本年度8月20日前报委(部属项目15份,委属项目10份)。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拟在下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编报项目下年度经费建议计划。
第十四条 编报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年度经费建议计划的原则是:保证重点项目和延续项目,控制超阶段项目;以批准的任务书和工作大纲为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下年度经费建议计划时,应认真总结本年度项目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内容。除按要求填报计划报表外,应就上述各项内容作出翔实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下年度经费建议计划应于8月上旬报委,由委规划计划局负责组织统一研究。部属项目年度经费建议计划由委规划计划局汇总上报水利部。委属项目,由委规划计划局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安排意见,报委审定。
第十七条 部属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在水利部下达我委后,由委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委属项目经费计划由委直接下达。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均实行项目经费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对确需调整经费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于8月中旬提出经费调整建议计划并报委。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调整建议计划,须经委研究后报部审批或经委研究后调整。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委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按照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委规划计划局在每年的6月、12月份,组织进行年中检查和年终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经费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及进度、质量; (3)项目执行中承担单位的人力、财力及工作配合情况; (4)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任务书及合同条款开展工作。不执行已批准任务书及合同条款,擅自改变工作内容的承担单位,自负全部项目工作经费。如确因方案变动,需调整工作量和变动工作内容时,需报批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向委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有关规程、规定编制所承担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成果,并报委规划计划局(部属项目不少于32份,委属项目不少于16份)。
第二十四条 对每个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委按照项目经费的2%~3%收取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管理,由委机关财务负责财务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成果的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所有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后都应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和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前期工作项目的进度安排,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委报送本年度项目成果审查建议计划。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成果审查建议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工作阶段、成果(含中间成果)完成时间、建议审查时间等内容。建议审查时间一般应安排在项目成果提交后的1个月内。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的项目成果审查建议计划,对部属项目,经委审核后由委规划计划局上报水利部,部审查计划下达后由委规划计划局下达各有关单位;对委属项目,经委审定后由规划计划局下达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委负责委属项目、部委托审查项目(包括部属项目和地方项目)成果的审查。审查一般分为初审和审查两个阶段,初审通过后方可安排审查。委规划计划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项目成果初审。项目初审通过后,由委组织审查委员会进行正式审查。会议审查材料应至少提前一周送达有关单位和专家。项目成果审查后,由委规划计划局及时将审查意见发送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委上报并由水利部主审的项目,其项目成果由委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委将初审意见及项目成果上报水利部。
第三十条 对于经审查、验收,达不到任务书要求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审查验收的结论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查验收的项目,若在原计划外需要补充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补充工作的任务书,明确补充工作量、内容、范围、深度和经费,按项目任务书的报批程序报批并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审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交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视具体情况扣留其履约保证金。扣留的履约保证金纳入委属水利前期工作回收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委规划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