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五)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第六条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和入选评标专家库,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七条 个人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汇总后,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
个人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工作,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选入评标专家库。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可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及时增加评标专业、增补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十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库采取动态管理,实行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十一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班。
第十二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评标、定期培训情况等。
第十三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参加资格审查、评标、定期培训以及年度考核的具体情况。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成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保密;
(三)遵守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资格审查结果或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资格审查和评标,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积极参加评标专家定期培训;
(七)当工作变动、通信方式改变时,应及时告知黄委建设主管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资格审查结果或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资格审查或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活动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一)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四章 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少于8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设置合理的评标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实行申请制度。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地点、数量、专业等情况。
第二十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应在黄委或其所属单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专家或评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抽取专家过程及结果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黄委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黄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委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黄河水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黄建管[2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