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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7:16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一、审查权限 

  第三条 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项目,未经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查权限为:

  (一)黄河干流托克托(头道拐水文站基本断面)以上河道,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咸阳铁桥以上及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报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审查;兴建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审查;

  (二)黄河干流托克托至禹门口区间河道管理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兴建小型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黄河干流禹门口以下,左岸至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至陕豫两省交界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山西、陕西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在河道单侧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山西、陕西黄河河务局审查,审查机关审查时应征求对岸黄河河务局的意见;

  (四)黄河干流左岸风陵渡黄河铁路桥、右岸陕豫两省交界处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上界,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至吊桥工程处河道(包括该段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其中,在陕西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黄委受理前,由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

  (五)黄河干流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下界至西霞院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由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

  (六)黄河干流西霞院至黄河入海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及各类穿堤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或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七)支流沁河紫柏滩以下至入黄口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河南黄河河务局审查;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八)黄河北金堤滞洪区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报水利部审批;在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同时涉及北金堤滞洪区和金堤河干流北耿庄以下河道的,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批;兴建小型建设项目,分别由黄委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审批;

  (九)支流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东平湖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十)黄河河口黄河入海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黄委山东黄河河务局审查;

  (十一)三门峡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报黄委审查;

  (十二)故县水库库区及大坝保护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提出意见,报黄委审查;兴建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故县水利枢纽管理局审查;

  (十三)除上述已明确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外,在黄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须抄黄委核备。”

二、项目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按照上述管理权限领取并填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提供如下文件一式三份: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第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第六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兴建的,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或审批文件。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河道主管机关审查中,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或防洪评价技术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的,在建设单位优化调整或修改完善后,经复核满足要求的,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查同意手续。

  河道主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审查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补做的勘察、试验、技术评价等工作,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施工监督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施工安排、施工度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等,报送发放审查同意书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明确的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因建设项目的兴建,占用、损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工程设施,降低工程效益及防御洪水标准的,应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给予补偿;施工期间施工区的防汛任务由建设单位承担,确保防洪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由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工审核的河道主管机关,对该建设项目是否按审查意见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安排施工,组织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经批准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如有变动,应及时征得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审核的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动时,应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查手续。

  四、启用、检查

  第十三条 为保证河道安全畅通,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按清理现场的工作量,采取与河道主管机关签订施工现场清理复原协议等措施,及时清理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等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填发审查同意书的河〖JP2〗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河道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三十日前应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相应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实施办法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和不服从安全管理的,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审查同意书格式由黄委制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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