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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6:03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数字黄河”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系统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系统管理职责

  第三条 系统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系统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系统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 系统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黄委水调局负责系统管理的总体协调。黄委信息中心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支持。

  第五条 系统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黄委水调局对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和黄委信息中心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行业管理由黄委信息中心负责。

  第七条 省、市、县(区)、涵闸现地站设施维护由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负责。各级监控中心软件维护、升级和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维护由黄委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系统管理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属于涵闸管理范围的管理经费从水费成本中列支,其它部分由管理部门向同级财务部门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九条 系统业务培训由黄委水调局组织,黄委信息中心承办。

第三章 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级要明确职责,配备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促进系统管理规范化。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证书由黄委信息中心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水量调度部门必须在水量调度工作中应用本系统,并做好运行记录。系统建成至验收后的前两年,在引水期涵闸现地站要逐日做好运行日志记录,县、市局分中心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60天,河南、山东黄河河务局分中心和黄河水量总调度中心运行日志记录每年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系统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

  第十四条 系统各级监控设备要保持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要保证设备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要加强系统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系统安全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系统维护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对系统进行一次巡检。每年3月份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 建立系统定期联调制度。黄委水调局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组织一次系统联调,并及时将联调结果反馈系统维护管理单位。各级应认真填写“黄河下游引黄涵闸远程监控系统检测表”,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除按规定详细登记外,还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至黄委水调局,时间不超过2小时。当发现系统故障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系统维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条 系统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 1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软件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硬件故障不超过3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系统管理纳入各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涵闸现地站系统管理纳入涵闸工程管理考核内容。对系统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中发现的无运行维护日志、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私拉乱接线路、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和不配合系统联调等组织不力、保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评先。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制造系统故障或因不当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委水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系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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