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黄河水利委员会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委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为人事劳动教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秩序和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工作调配、职称评审、职工教育、工伤处理、评残等与人事劳动教育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2、人事劳动教育工作方面历史遗留问题等信访事项。
3、上级单位或部门交办、转办的人事劳动教育信访事项。
4、其他人事劳动教育信访事项。
二、办理原则
1、坚持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直接办理。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向有关单位转办或交办。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向有关上级单位或部门报送。
2、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和思想疏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及时转处。对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要求不合理的,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工作程序
1、登记
信访工作要实行专人专管,严格按程序、按政策办理。人员相对稳定,有利于保证信访遗留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连续性。
群众来信来访,分工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要进行详细登记,认真填写《信访处理意见表》,签注收信日期(接待日期),摘要登记来信内容和来访谈话内容,做好谈话记录,然后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提出直接办理或转办、交办的意见。
2、调查
本单位直接办理的信访事件,首先要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材料,然后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外调。外调必须有2人(含2人)以上参加,到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人(须有3人以上)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形成的调查材料须有证明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3、办理
实行信访工作限时办理制度,应当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委机关、委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在政策和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和办理的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书面答复本人;没有政策依据、不符合政策规定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宣传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应在接到信访信件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答复本人,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批转单位或部门。
4、归档
为便于信访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要建立个人信访档案管理制度。信访档案是办理信访事项的文字记录和客观依据,应认真记载和整理,使之能够客观地反映工作过程的全貌。对职工信访的信件、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证明材料、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组织上做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入个人信访档案中,以保证个人信访材料的完整、全面。
5、统计
信访统计是对信访现象进行分析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人事劳动教育信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季或半年进行信访统计,对信访现象从数量上进行整理、汇总、分析,掌握信访动态和信访规律。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把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纳入委属各单位人劳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于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有政策依据能够解决而不解决、应该受理而不受理和未按规定的期限予以解决,导致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要对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任追究。
五、各单位人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人事劳动教育政策,增强人事劳动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职工加深对人事劳动教育政策的认识和了解。要充分发挥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的窗口作用,教育上访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遵守法律、法规,通过依法、有序、逐级上访,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关系到单位的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工作对于落实政策、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保持稳定的重要意义。各单位人劳工作者要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廉洁、高效、务实、公道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做好人事劳动教育信访工作。
六、本办法由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信 访 处 理 意 见 表
年 月 日
|
信(上)访人 姓 名 |
|
性别 |
|
年龄 |
|
住址 |
|
|
工作单位 |
|
来信来 访时间 |
| ||||
|
批转(转办)单位 |
|
批转(转 办)时间 |
| ||||
|
信(上) 访人反 映的主 要问题
|
| ||||||
|
处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
|
领导 批示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