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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7:12      来源:  

  各省、区、市(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贯彻实施,我部从1989年开始在我国开展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仅用3年时间,全国就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执法网络,拥有了一支7万多人的水政监察队伍。几年来,这支执法队伍在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推进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组织征收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推动水利事业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等解决。

  李鹏总理在1994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明确指示:"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陈俊生国务委员也指示:"水行政执法要加强,执法要严,违法必究。"为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决定在全国水利系统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拟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规范化建设,使水政监察成为一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于一体,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的专职执法队伍。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具体目标是: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管理目标化、执法行为合法化、执法文书标准化、考核培训制度化、执法统计规范化、执法装备系统化、检查监督经常化。

  三、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可通过调整和充实现有水政机构来形成;有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水政机构下设专职执法队伍,属事业性质。省、地、县级水政监察执法队伍的名称可分别定为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

  四、搞好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对于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促进水利法制体系建设、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应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经部研究,拟采取以下措施:

  1.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水利部门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2.将此项工作作为水利先进省评选的条件之一,进行认真考核。

  此项工作由部水政水资源司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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