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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5:04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黄河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第五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二)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按照相关规定编报招标报告,经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招标。招标人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工作程序及要求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黄委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是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依法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从黄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黄委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委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重大专题研究、基础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在黄河水利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委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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