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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黄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字体:      】     打印      2006-12-22 16:08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黄委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以及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有效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黄委机关副局级及以下公务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委机关成立考核委员会,各部门相应成立考核组。考核委员会和考核组分别在委主任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总工),提出和确定其考核等次意见;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受理各部门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的申诉等。

  人劳局负责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考核组负责考核本部门公务员;受理本部门公务员(不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委主任兼任,成员由人劳局、监察局、办公室、直属党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考核组由本部门负责人、党支部负责人、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组一般由4~7人组成,考核组组长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和弄虚作假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不仅要考核公务员在部门的工作表现,而且要了解工作时间以外遵纪守法的情况。

  德:是指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领导或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特别是运用理论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承担工作的主动性和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工作纪律和出勤率。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廉:是指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称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备履行职位职责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位业务,责任心、事业心较强,工作积极主动,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作风民主,能够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以身作则,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有思路,能较好的发挥领导作用。

  优秀:在具备称职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意识强,工作效率高,出色地完成了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难度较大的重要专项任务中成绩突出。

  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有新思路、新举措,效果比较明显;领导能力强,善于发挥和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本部门的整体效能好,工作效率高;模范遵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民主。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3、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确定为不称职:在班子内搞不利于团结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影响工作的;办事用人不讲政策、不讲原则,感情用事,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考核等次的判定。民主测评的优秀得票率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评为优秀等次;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得票率之和不低于三分之二,评为称职等次;民主测评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得票率之和不低于三分之二,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民主测评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或其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得票率之和不足三分之二的,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一条  优秀比例的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客观公正,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作为所在部门的计算基数,被确定为优秀的不占所在部门的优秀指标)。在评定优秀等次时,应考虑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对在称职人员中表现比较突出,但因名额限制不能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可在所在部门表扬。

第四章   考核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合公务员平时工作表现,采用年终总结的方式,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撰写述职总结。被考核人应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总结,并填入《黄委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述职总结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思想政治学习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取得的绩效,存在的主要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二)述职。各部门处级及以上干部在本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的会议上述职,部门负责人述职时可邀请分管委领导参加(副总工在总工办述职);其他人员在本处全体公务员参加的会议上述职。

  (三)民主测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总工)的民主测评分上、下级测评,上级测评是在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人劳局组织在委党组成员参加的范围内,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下级测评是在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的范围内,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部门内其他公务员的测评,由本部门考核组在本部门全体公务员参加的范围内,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四)考核等次评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由考核委员会根据上、下级民主测评的结果,评定考核等次;部门内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等次,由本部门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及优秀人数的比例,评定考核等次,报人劳局。

  (五)优秀考核等次公示。对年度考核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由人劳局在委机关内公示一周。对优秀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反映。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并向署名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

   (六)考核结果反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由人劳局书面通知本人。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通知本人。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复核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他人员的复核向本部门考核组提出申请。由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组提出复核意见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关于下列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新调任担任处级及以上职务的公务员,综合考虑调任前和调任后的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三)正在交流的公务员,在交流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确定等次;在交流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由交流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交流结束的当年,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确定等次。

  (四)经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但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据实研究确定。

  (六)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和当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关于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问题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写出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第十八条  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问题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九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从下一年的一月一日起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从下一年的十月一日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三)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可以视同“称职”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也不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

  (五)对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给予降职,并按规定调整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给予辞退。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时各部门应按要求将以下情况报人劳局:

  (一)考核开始前,报本部门考核组人员名单;

  (二)考核等次评定后,报本部门公务员考核等次评定意见(不含部门负责人);

  (三)考核结束时,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规定》机关不再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劳局负责解释。

附件:

黄委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部门:                                  考核年度:

姓 名

 

 

 

政治面貌

 

职 务

 

 

 

出生年月

 

 

 

考核

等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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