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大以法治力量护佑黄河安澜

近期,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正式施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此次对该条例的修订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其显著的特点是,将国家最新出台的水资源刚性约束机制要求、水资源改革成果,以及宁夏节水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强化刚性约束。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宁夏修订的第四件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旨在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推进全区上下一体抓好黄河保护和治理,用法治力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奋力书写保护黄河“宁夏篇”,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黄河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三大内容,将宁夏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对照上位法的要求开展修订:
2024年5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明确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产业布局,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对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实行差别化管控,通过法治方式努力让每一滴水迸发出先行力;审议通过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进行明令禁止,以法治之力防治水土流失,从源头上保护治理黄河母亲河;2024年11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规定除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审批的取水外,其他取用水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严格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范围,法治护航,推动水资源管理进一步从严从细;2025年3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将贯彻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实施深度控水节水行动等宁夏节水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强化刚性约束,促进全区用水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
“两年来,我们四次修订涉黄河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总体要求就是紧扣宁夏水资源严重短缺这一区情,通过立法切实把落实‘四水四定’作为宁夏高质量发展的基本‘生存法则’、谋划发展战略的第一工作原点。在修法过程中,我们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推动地方立法和中央改革方向同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切实用法治力量保护好中华民族母亲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除了这四件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对所有涉及黄河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并完善出台了黄河保护法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围绕先行区建设以及黄河“几字弯”攻坚战任务,加大力度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性法规、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此外,目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正在指导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制定清水河保护条例,共同推动法律全面有效实施,用法治力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