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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发《实施细则》规范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

【字体:      】     打印      2024-12-03 10:54      来源: 青海日报  

11月26日,青海省财政厅传来消息,为规范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省财政厅会同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青海省征收湿地恢复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促进青海省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

《实施细则》共四章17条,重点明确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主体和缴纳标准。青海省湿地恢复费征收范围以省级及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布的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为准,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截至目前,青海省有重要湿地32处,其中含国际重要湿地4处(青海湖鸟岛、扎陵湖、鄂陵湖、隆宝滩)、国家重要湿地3处(曲麻莱德曲源、泽库泽曲、乌兰都兰湖),均纳入征收范围。

青海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是在充分考虑青海省湿地资产资源价值、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和保护修复成本的基础上,依据现实案例和评估结果进行反复测算,仔细评估征收湿地恢复费对青海省经济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影响后分类确定的差异化缴纳标准。《实施细则》明确占用重要湿地中沼泽地的,缴纳标准为400元/平方米;占用沼泽草地、森林沼泽、内陆滩涂的,缴纳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占用其他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占用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按照上述地类缴纳标准的3倍执行。

作者: 郭靓    责编: 田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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