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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明年起实施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明年起实施

【字体:      】     打印      2021-12-11 08:57      来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孙川

  12月10日,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新闻发布会,对《条例》的制定情况以及主要内容做了介绍,据悉,《条例》已于10月21日经东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高标准推进《条例》制定工作

  作为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东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了《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施规划》,论证实施了一批重点工程项目,有力推动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工作的深入,黄河三角洲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问题逐渐显露,为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依法有序推进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从立法层面为东营市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法治保障。2020年12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将《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提请审议项目。

  据介绍,东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组织成立工作专班,整合骨干力量,全力推动工作开展。《条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查,经市政府第8-81次常务会议讨论后,于今年6月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在城环委先行审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条例》于今年10月21日,经东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高标准推进《条例》制定工作,深刻领会有关要求,反复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吸收外地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立法经验,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同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深入河口、垦利等四个县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各方意见建议,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逐条研究,对相关制度措施重点研究论证,认真学习了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确保与上位法不抵触。  

  七章62条突出地方特色

  据介绍,《条例》在充分总结东营市近年来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制度创新,强化措施力度,分为总则、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生态修复、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62条。

  第三章“生态保护”主要围绕保护本地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功能、防止生态破坏和退化等,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生态要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和矿业生产的约束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考虑到东营市已出台《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等生态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主要围绕东营市亟待规范的陆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进行了规范,对湿地、海洋等在地方立法中已进行规范的,仅做了原则性规定。《条例》中对东营市“一园两带多廊道”生态保护格局构建提出的相关要求,与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进行了有机衔接;同时重点对相关政策法规相对缺失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特有树种柽柳林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第四章“生态修复”主要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修复的原则和实施、各类生态要素的修复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对自然保护地和沿黄沿海生态带、生态林场等重要生态空间提出具体修复要求;对国土绿化工程和公益林抚育提出明确要求。

  考虑到水是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关键,《条例》从水资源配置和水质提升两个维度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东营市油气矿、盐矿、地热矿等矿业生产现状,《条例》对矿山修复责任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并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保障与监督方面,《条例》也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政策、科技、制度机制等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的有关举措。《条例》规范了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对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的建立进行了规定;《条例》还对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生态政绩考核、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进行了规范,筑牢东营市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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