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黄河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建立黄河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2011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体现。水生态补偿机制是国家生态补偿制度的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区域性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补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二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生态补偿可以表述为一个过程,是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逐渐恢复的一个过程。此外,生态补偿通过调整损害或保护生态环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人们开展生态保护和建设的积极性,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重新分配环境资源,重新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产关系,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复合系统的整体可持续生存和发展。从实质上说,生态补偿可被视为是一种外部化的生态环境成本的负担机制,是一种促进环境保护的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
生态补偿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其内容广且杂,需要不同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在此,笔者就建立黄河生态补偿机制提几点建议。
首先,要加快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区域建立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东平湖和黄河河口为例,一要制定生态补偿保护办法,全面截污,优化水资源配置,做好对城市污水和沿湖农业污染源防治;二要严守湖泊、湿地生态安全控制红线,对损害水体功能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加强对水体富营养化的治理;三要对流域上下游污染物排放控制补偿原则做出明确规定,有序推进退耕、退田、退塘还湖,保障湖泊生态安全,加大湿地修复力度,促进水体自身净化。
其次,要坚持和改进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复垦制度。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它削弱了生态系统的调节功能,对生态安全、饮水安全及下游防洪也会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应当建立黄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核心与方式。同时,还要做好沿黄山体的土地复垦工作。以山东东平沿黄山体复垦为例,一是加强土地复垦监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损毁山体或者土地的复垦法定义务和责任;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力度,确保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施工;三是坚持占补平衡,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藏粮于地。目前,东平沿黄山体土地复垦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沿黄山体自然防洪屏障的作用得以保障和凸显。
再次,完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未对矿区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主题做出明确规定,开采企业基本没有负担环境修复的成本。黄河流域内铁矿石、硅石、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蕴藏丰富,开发过程中如果不注意生态保护,对黄河水生态安全会造成威胁。因此,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明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补偿主体、对象、标准等基本内容,同时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强化生态修复责任。
(作者为山东河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