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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
咨询日期: 2024-10-16 答复日期: 2024-10-21 答复部门: 政法局
咨询内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规定条件取水的,在水法跟黄河保护法的处罚金额不一致,应该执行哪个?如一个黄河流域县级城市内的企业,一年取地下水的指标是2000吨水,他实际用了2001吨水,按照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超30%以下要罚5-25万,如果他实际用了3001吨水,那要罚50万,太严厉了吧,按照这个来执行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二条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黄河流域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应优先适用黄河保护法,当黄河保护法未作规定时,方适用其他法律。因此,在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及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黄政法〔2023〕90号)中规定的裁量阶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