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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

黄建管〔2007〕48 号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项目技术审查工作,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与建设项目的安全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部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的技术审查,包括桥梁、浮桥、管线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技术审查一般要求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可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第四条 报送审查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应列出项目建设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设项目采用的防洪标准、依据的技术规范等;审查项目所在河段防洪治理规划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之间的关系;河段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第五条 采用的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应为经过整编的并经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审查认定的;采用的地形、地质资料应由建设部资质认定的单位提供。

  第六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进行非防洪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征得对该水文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黄河孟津白鹤镇至河口河段、黄河禹门口至潼关河段、宁蒙河段、渭河咸阳铁桥以下河段、沁河五龙口以下及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未来河道冲淤演变预测、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确定,应按照项目难易程度、影响大小及河道防洪的重要性等,通过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与原型资料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取得。

  第八条 河道冲淤演变预测要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对于已建成水库、拟建或规划水库库区内及水库下游的工程应考虑水库调度运用方式的影响。

  第九条 设计洪水复核应考虑上游已建、拟建及规划梯级运用对设计洪水的影响。

  第十条 设计洪水除满足建设项目自身防洪标准外,还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位于已建、拟建及规划水库库区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应不低于正常高水位情况下的通航要求和水库校核洪水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应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及水电工程标准相协调。水面线、水位流量关系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冰凌较为严重的河段,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所在河段发生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冰凌洪水位应与相应规划设计成果相协调;建设项目在已建、拟建、规划水库的中、尾部,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对封河、开河及冰坝的影响,并分析提出壅冰水位。

第三章桥 梁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在黄河干流及渭河、沁河、大清河等支流下游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应采用全桥渡跨越方式。

  第十三条 桥位选择应在水文、水位站基本断面影响范围以外,并尽量减小对测流断面、地形测验断面的影响。桥位位于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影响水文监测,水文测站需迁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条执行;不需迁移但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十四条 桥墩设置以尽量减小对河道主流变化的影响为原则;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应与洪水主流流向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为减少桥梁建设对河势演变、河道防洪、工程管理等的影响,不同河段容许的桥梁间距一般应不小于桥梁壅水长度的1.5~2倍,同时考虑河段防洪(凌)的重要程度,确定桥梁间距。

  对于城市河段,确需减小桥梁间距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六 条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不同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凌)需要确定,同时考虑桥梁密度的影响。

  第十七条 黄河下游干流桥梁跨越堤防需采取立交方式。黄河干流宁蒙河段及黄河支流渭河、沁河及大清河下游河段,桥梁跨越堤防原则上应采取立交方式。确需采取平交方式的,须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应满足设计水平年(50年)的设计堤顶高程,并进行加高加固。

  为满足堤防工程管理与抢险交通的需要,采取立交方式跨越堤防的,两岸跨堤处梁底标高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大桥设计水平年(50年)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

  第十八 条桥梁防洪评价时,冲刷水深、壅水高度与长度的确定,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重要河段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除采用铁路、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公式计算外,宜结合实体模型试验或数学模型计算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九条 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须同时满足防洪、防凌要求;通航孔跨的梁底标高还应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要求。

  第二十条 堤身设计断面内不得设置桥墩。桥梁跨越堤防,桥墩应离开堤身设计堤脚线一定距离(原则上:黄河不得小于5m,渭河、沁河、大清河不得小于3m),并对桥墩周边进行防渗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桥梁设计承台应尽量降低对行洪的影响,承台顶面高程不得高于现状条件下的河道地面线。

第四章 浮桥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二十二 条浮桥建设和运用不得缩窄河道,浮桥两端不得设置固定的硬结构桥头建筑物。

  第二十三条 申报浮桥建设的技术文件应明确指出,在河势变化时,浮桥应及时调整两端位置,不得对河势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浮桥在滩区内的路面不得高于当地滩面0.5m,河道治导线范围内路面应与当地滩面平,上堤引道与堤轴线下游方向的夹角应小于40°。

第五章 穿河越堤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第二十五 条有堤防河段,所有新建、改建的管线工程,原则上宜采取跨越堤防方式。对于高压线等跨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禁止在堤身设置支座。

  第二十六 条跨越堤防的管线工程,管底高程的确定,应考虑河道冲淤影响,满足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计堤顶高程加4.5m交通净空要求,对于高压线之类还应满足相关行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黄河下游及支流渭河、沁河、大清河下游河段,新建的油气管线,确需采取爬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爬越高度应满足50 年后的设计堤顶高程,并对堤防进行加高加固。

  第二十八条 管线工程确需采取穿越堤防方式的,须经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保证管线本身出现任何安全故障时不得危及堤防安全,穿堤处管线顶部高程应在大堤两侧地面30m 以下,管线穿越堤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需距离堤防堤脚线以外200m 以上,同时必须对穿堤位置上下200m 范围内的堤防进行加固处理。

  穿越堤防的管线在河槽内也必须采用穿越方式,穿越管线的埋置深度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主河槽最大冲刷高程线以下,并按照管线工程埋设相关规范留足保护层厚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第七条 未来50年黄河下游河道冲淤演变预测。

  小浪底水库运用后,黄河下游各河段河道冲刷结束时间为2020 年,河道回淤至2000年状态的恢复年限为2030 年。此后,黄河下游各河段淤积抬升的速率,采用“黄河下游不同河段淤积速率研究”结论,具体为:铁谢~伊洛河口河段为0.050m/年;伊洛河口~花园口河段为0.071m/年;花园口~高村河段为0.080m/年;高村~艾山河段为0.094m/年;艾山~利津河段为0.096m/年。

  第十五条 不同河段容许桥梁间距按表1控制。

  在一些城市河段,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建桥梁的,可允许小于该河段容许桥梁间距,但需充分论证并采取措施(如加大桥梁跨径、加强河防工程防护等),保证所在河段不因新修桥梁而引起壅水叠加。

  第十六条 桥梁孔跨布置按表2规定控制。 

  第十八条壅水及冲刷计算 

  一、壅水计算 

  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J062-2002)或《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TB10017-99)的有关公式和推荐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二、桥址冲刷计算 

  桥梁墩台冲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J062-2002)、《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TB10017-99)的有关公式和推荐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桥梁冲刷包括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三部分组成。将河床自然演变冲刷、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一般冲刷和局部冲刷的数值累加,可求得桥址冲刷的最终结果。 

  原则上,在无法确定各种计算方法的结果是否合理的情况下,应选取计算结果中的最大值为最终结果。 

  第十九条桥下净空的确定 

  桥下净空应同时满足防洪和通航要求。 

  1)按防洪要求,河道内桥梁梁底标高 HL 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高程: 

  HL= Hp+hb+Dh0      

  式中:Hp为校核洪水设计水位;hb为浪高、壅水高和安全超高; 

  Dh0 为桥下净空(规范中有具体要求)。 

  2)按通航要求,桥梁梁底标高HL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

  高程: 

  HL= H t +h 

  式中: 

  H t 为十年一遇洪水设计水位;h 为通航净高。 

  3)公路桥采用立交方式跨越堤防,梁底标高HL应不低于用下式计算的高程: 

   HL  = Hd + h j 

  式中: 

  Hd 为设计水平年堤顶标高; h j为交通净空,取为4.5m。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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