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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

  根据《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水利部批复的《黄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年)》,现将黄河流域重要河段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如下:

  一、禁采区

  (一)禁采河段

  大北干流清涧、石楼太极圣境景区河段、小北干流河段、三门峡库区干流河段、小浪底库区和西霞院库区干流河段、支流沁河紫柏滩至沁阳市区河段、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段为禁采河段。

  (二)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

  在黄河大北干流河段、干流西霞院以下河南河段和干流下游山东河段分别划定12个、24个和12个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渭河耿镇桥—入黄口河段划定1个环境敏感区类禁采区。

  (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禁采区

  拦河建筑物、桥梁、堤防、控导工程等涉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二、禁采期

  (一)黄河大北干流禁采期

  1.黄河大北干流内蒙古河段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2.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5日至翌年3月31日)、调水调沙期等。特殊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二)黄河禹门口以下干支流河段(渭河除外)禁采期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区黄河水情、工情、汛情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实际需要,下达禁采时段。

  (三)渭河耿镇桥至入黄口河段禁采期

  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禁采区和禁采期内河道采砂

  为确保黄河流域重要河段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禁采区及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联系单位:黄委河湖局

  联系电话:0371-66020422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