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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入刑”为河道管理提供硬支撑

王伟

  长期以来,河道非法采砂缺乏有效、有震慑力的处罚手段,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造成堤岸崩塌、农田损毁,对防洪安全、通航安全、饮水安全、桥梁安全、水生态安全等构成严重威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解释》于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即: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非法采砂罪”属于情节犯的犯罪类型。此类犯罪的成立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无证采砂的非法采砂行为,二是要满足“情节严重”或“情节非常严重”的情节判定。其中《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采砂行为符合“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也被视为“情节严重”情形,作为犯罪的定罪量刑要件。同时,《解释》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的认定报告和危害防洪安全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解决了河道非法采砂入罪事实情节认定和定罪处罚举证难的问题。

  以“非法采砂入刑”为契机,流域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力度。之前由于立法方面的欠缺,行政处罚措施的强制力有限,此次《解释》的出台,是我国刑法规范首次针对河湖水域保护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维护河道良好采砂秩序意义重大。流域各单位应充分利用“非法采砂入刑”这一良好时机,积极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为河道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是推进水政综合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目前流域部分单位的水政综合执法改革正在稳步推进,通过改革建立专职水政监察队伍,配备配齐专用执法车辆、船只及相关装备,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实行24小时监管,建立巡查台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断规范河道采砂工作。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迅速协调配合预防机制。独木难成林。“非法采砂入刑”后,涉及河务、水利、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前提下,需要多家单位协同作战,建立信息沟通联席平台,才能对非法采砂进行全域化综合整治,彻底解决非法采砂问题。

  四是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河道采砂行政许可行为。河道采砂许可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等行政行为,各单位不得超管理范围许可,河道采砂行政许可证按年度进行审批,实行一年一审一换证。

  五是根据《解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流域管理机构要制定关于出具河道非法采砂砂石价值认定报告和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报告的具体制度与指导意见,更好应对非法采砂行为的处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衔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郭旭帆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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