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16006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分为从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以下简称黄委行政许可办)接收转报的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做出审批决定,制作发放审批文件等基本流程,见附图。
(二)审查环节与要求
各审查环节涉及的审查人员包括黄委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局总工、负责人等。
1.接收转报的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提出需要现场更正的意见,出具接收凭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向审核单位分发申请材料。
2.形式审查。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接到黄委行政许可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建议,经处负责人审核、局负责人审定后报黄委行政许可办,由黄委行政许可办做出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受理告知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3.技术审查。对准予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方案,处负责人审核,局总工审定。监督管理处组织技术审查,组成专家组、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形成技术审查意见。
4.做出审批决定。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对申请材料、技术评审意见及修改后的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建议并起草审批文件;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建议和审批文件;局负责人审签建议和审批文件,报黄委分管领导签发予以审批的文件或者不予审批的文件。
5.制作发布审批文件。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制作审批文件;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并发放审批文件。
各审查环节相关人员经办要求见附表1至附表4。
(三)审查要求
1.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由黄委组织,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组织成立专家组,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形成技术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应依据国家、区域和行业相关规定,明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在受理入河排污许可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现场查勘时间、听证时间和申请人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所需时间)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报告书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2.书面审查。水资源局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处负责人、局总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依照职责权限对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建议及其理由,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3.其他。必要时依照规定主持听证。
(四)审查条件
1.申请受理条件
依照水利部批复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要求,所申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属于黄委职权范围,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包括: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文件(1份,原件);
(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6份);
(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主要指有关行政机关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4)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5)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指除前三项材料外,审查机关要求排污单位提供用于入河排污口审查的文件,主要包括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承诺书等。
2.准予许可的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指标要求,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或者分水协议;
(4)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2)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4)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
1.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
黄委廉政办:0371-66020106
2.处理投诉举报事项。黄委廉政办公室负责受理、核查、处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向举报人、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或说明情况。
附件:表1-4及工作流程图